坚决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女大学生向性别歧视说“不”

发布时间:2013-02-16   浏览次数:

   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更专设公平就业一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总体上看,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为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同各级妇联组织专门开展了“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遗憾的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与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悖,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悖,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出现男女不平等的招工行为。
   全国妇联维权特聘专家蒋永萍研究员表示,八地女大学生集体举报涉嫌在招聘中性别歧视企业的维权行动对于鼓励更多的女性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仅靠几个人的努力和媒体的监督远不足以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对女性平等权益的集体漠视。执法必须给力,应当加大反就业歧视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
   全国妇联权益部表示,现在已经进入应届毕业生就业的高峰时期,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企业,努力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规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来源:中国妇女网)